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就业
《办法(草案)》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并根据就业工作需要逐步增加资金数额,并且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促进就业工作提供捐助。第六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公布并执行国家对企业吸纳失业人员、残疾人就业和失业人员创办中小企业、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
而对于失业人员、失地农民、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和农村普通初、高中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的,第八条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初次通过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资格证书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有创业能力的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失地农民和返乡农民自主创业的,按照规定提供免费创业培训、小额贷款等服务,并对微利项目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大中专毕业生、失地农民自主创业的,还按国家规定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拔款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没有设定最低标准的,按照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不得以身高、性别条件歧视就业者
《办法(草案)》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身高、户籍、婚姻状况等与劳动岗位无关的因素为由,对劳动者就业给予不平等待遇。
但是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的;根据国家规定对妇女实施禁忌职业的;根据劳动岗位特殊需要对劳动者作出区别对待的;根据国家规定对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实施禁忌的职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就业歧视的行为不属于就业歧视范围。
企业有责任培训职工
《就业促进法》强调了政府在人力资源发展中加大投入的责任,同时也从法律上明确了企业在人力资源开发上资金投入的责任。《办法(草案)》规定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培训制度,并按照规定提取教育经费。为保证普通职工受教育权,还规定职工教育经费的60%应当用于企业一线职工。对于企业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培训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同时,对未足额提限、侵占、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还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政府集中援助40、50人员就业
根据《就业促进法》的授权,《办法(草案)》明确了就业困难的主要对象,包括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残疾人、失地农民、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人员、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主要是在普惠制就业优惠政策基础上,推行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集中地区政府财力给予倾斜扶持等。
政府应优化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
在分组审议中,委员们对于湖南的就业与再就业工作快人快语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不时有新的想法和思路让人眼前一亮。
“湖南的就业再就业工作要区别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来确定工作重点。”陈刚委员将就业与再就业的重点分为三个群体:高校毕业生、下岗职工和城市困难群体和农民工。他认为这三类群体的就业工作应有所侧重,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具体分析。邹麦秋委员的观点有部分与陈刚的相呼应,他着重对农民工的就业提出了自己的建议:“能不能把‘三农’问题、新农村建设问题有机结合起来,让广大农民在农村有所作为,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
针对农民工就业,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罗述勇提出应搭建平台转移就业。他说,湖南的农民工全部在本省实现就业是有难度的。而现在一些县,比如郴州的永兴县,在相对发达用工需求量大的地区设了六个办事处,为农民工提供培训、信息,还联系当地企业,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Page]不少委员还对就业培训提出了真知灼见。陈刚委员建议:“劳动部门要和教育部门加强沟通,使学校从教育体制、专业设置、教学方式方法等源头上来解决高校毕业生‘好看不中用’的问题。”崔玉芳委员认为:“职业培训应提高地区劳动力的专业化水平,真正使劳动者掌握一两门实用技术;应根据市场的劳务需求决定培训内容,实现培训就业一体化。”
而扶持中小企业解决就业和再就业问题是委员们讨论得最多的话题。大家认为,中小企业是解决就业再就业的一个主要平台,政府应优化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加大扶持力度。同时还应制定政策,鼓励创办中小企业和个体私人企业,给这些企业以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环境。
邓启发委员则提出,在大学生就业方面,学生本人和用人单位双方都要转变观念。他说:“企业和企业家要有胸怀,要有责任感,要给大学生适应、成长、成熟的时间和过程,不能要求学生一进企业就能这也行,那也会。就业再就业,政府有责、学校有责、企业家也有责,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冯钧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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