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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向粮食系统退休人员和企改置换身份人员发公开信
2007-04-13 00:00:00 字号:

    近段时间,我县粮食系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因素,主要是粮食系统退休人员和企业改革置换身份人员中的少部分人因生活困难和政策理解上的偏差,先后集访县粮食局和县委、县政府,部分代表越级上访。安乡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就集中反映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公开答复。

 

致安乡县粮食系统退休人员
和企业改革置换身份人员的
公 开 信

县粮食系统退休人员和企业改革置换身份人员:

    你们好!

    首先,衷心感谢你们过去对粮食企业改革发展所付出的辛勤努力和作出的重要贡献!感谢你们对县委、县政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近段时间,安乡县粮食系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因素,主要是粮食系统退休人员和企业改革置换身份人员中的少部分人因生活困难和政策理解上的偏差,先后集访县粮食局和县委、县政府,部分代表越级上访。

    改革是大势所趋,是历史的必然。所有粮食系统退休人员和企业改革置换身份人员,你们是我县粮食企业改革的直接参与者、推动者和见证人,安乡县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是抢抓历史机遇、用活用透政策、集中职工智慧的产物,是完全符合安乡实际和相关政策的。

    不可否认,我县粮食企业改革后,部分职工走向社会,自主择业,自我发展,走向了成功之路。但仍有部分人员因年龄、技能、机遇、疾病以及天灾人祸等原因,生产生活较为困难。对此,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并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主要是通过社区渠道开展低保和医疗救助,通过社会保障途径开展技能培训和创业引导,通过一切可能的方式解决特殊困难家庭的特殊问题。

    但是,你们中的少部分人员集访、越级上访,甚至采取不适当方式反映问题,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这样不但不会有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还会使问题复杂化。你们信访以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面对面地和你们多次沟通,并就你们反映的问题给予了回复。希望你们回到依法信访的程序中来,回到政策和法律的框架中来,冷静思考问题,合理表达诉求。

    现就你们集中反映的重要问题的答复意见附后,希望你们认真阅读、正确理解。

    最后,让我们以平和的心态面对当前的困境,共同努力渡过难关。祝大家身体健康,节日愉快!

安乡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0年元月27日


附:

县粮食系统退休人员和企业改革置换身份人员反映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一、关于职工在改革时未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问题。从三个方面答复:一是从改革的时间层面。2000年前后,国家、省、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加快国有工商企业改革的指导性文件,我县国有粮食企业顺应历史潮流,改革不可逆转;从2000年初开始,有部分职工自愿“买断”工龄(即置换身份),到2003年整体改革时达到343人,这部分人就是你们的同事、亲友;县改革指导组进驻县粮食局之前,县粮食局党委已经在职工中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政策宣传、讨论酝酿改革方案等工作。进驻后,工作组分小队到各基层单位宣传政策,解答疑问。二是从改革的政策层面。我县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依据的主要政策是:国发[2001]28号文件;湘政办发[2002]37号文件;常政办发[2003]12号文件和安办通[2001]40号文件。这些文件都是编印成册发到各基层单位,并且在邹平局长的多次报告中体现了的。三是从改革的操作层面。2003年8月25日,向全体职工发放《致县粮食企业职工的公开信》;8月28日,印发了《粮食企业改革知识问答》,同时下发了《县粮食企业改革情况调查问卷》;9月6日,以粮食局党委的名义印发了《安乡县国有粮食企业置换职工身份实施办法》并张贴上墙;9月10日,以公告的形式告知每一位职工。与此同时,县粮食局机关设立来访接待组,各粮食企业成立政策宣传分队,负责政策宣传、咨询和解释工作。这些都说明,我县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政策是公开透明的,职工享有了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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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职工代表合法性”的问题。按照改革的日程安排,2003年8月10日至9月6日,为推选职工代表、表决改革方案阶段。8月11日,安乡县粮食局联合工会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职工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职工总数的7%确定,其中,一线职工占代表数的60%;二层骨干以上的领导干部代表占25%;科技工作者、青年积极分子、劳模等其它代表占15%;女性代表不少于20%,要有下岗职工代表。通知还要求,这次选举职工代表工作由基层工会委员会组织实施,必须召开职工大会投票选举产生,职工大会到会人数达到70%以上。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可以由职工联名推荐,也可以由党组织推荐产生。经过半个多月的基层工会选举,共选举产生正式职工代表109人,其中,一线职工代表67人,占代表数的61%;行政管理骨干代表18人,占代表数的16%;劳动模范、科技人员、专职工会代表24人,占代表数的23%。女性代表24人,占代表数的22%,并有一定比例的下岗职工代表。符合法定性、代表性要求。9月6日,安乡县粮食系统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应到代表109人,实到108人,因事请假1人。《安乡县国有粮食企业置换职工身份试行办法》经职工代表举手表决,以95票同意,3票反对,11票弃权获得通过。由此可见,职工代表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选举产生的,符合法定程序,代表资格有效。他们表决通过的《安乡县国有粮食企业置换职工身份实施办法》符合职工意愿,代表职工利益。

    三、关于要求“按档案工资总额,提高下岗职工买断的经济补偿标准”的问题。这一诉求反映了“以何年档案工资为标准”和“提高补偿费”这两个要求。我县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始于2000年初,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职工置换身份以上年底档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费计算。2003年整体改革时,国有粮食企业已按这一标准置换职工身份343人。这一事实在2003年9月6日的国有粮食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上进行了充分讨论,并得到当时选举产生的109名职工代表的认可,1999年底档案工资这一标准成为《安乡县国有粮食企业置换职工身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补偿费计算的唯一法定标准。考虑到粮食企业改革的特殊性,在“一年工龄1.5个月档案工资(1999年末)给予补偿,计算到月,不予封顶”的基础上,增发数月系统平均工资5000元,自谋职业者奖励再就业补助金3000元。这两项合计已经大大高于我县其它国有工商企业改革的补偿费。

    四、关于要求“确保下岗人员社劳保险和医疗保险补齐缴足,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保范围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问题。这一诉求反映了“社劳保险缴费不足”、“医疗保险缴费不足及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医保范围”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三个要求。在《实施办法》中规定:鼓励置换身份后自谋职业人员积极续保,续保缴费由个人缴纳11%,市财政补贴10%,其中对缴费基数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缴费部分由本人负担,市财政不再给予补贴。2006年4月起,针对你们这类性质的人员出台了新的社保政策,即湘政办发〔2006〕25号,更有利于你们续保。关于“医疗保险缴费不足和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医保范围”的要求,当时是根据湘政发[1999]15文件,“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这一原则要求,将医药费补偿合并到“一年工龄补偿1.5个月档案工资”内计算。补偿标准为常德市委、市人民政府[1998]2号文件规定的“医疗补偿按一年工龄补偿36元标准执行”。以后随着形势的变化和政策的调整,置换身份后自谋职业的人员纳入到灵活就业人员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实行属地管理。“下岗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要求:常政办发[2000]31号文件规定:职工置换身份已享受一次性安置费用的,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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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关于要求“补齐发足克扣工资,按档案工资标准来计算置换经济补偿标准”的问题。这一诉求反映了“有无克扣工资”和“按哪年档案工资标准计算补偿费”这两个要求。根据《中共中央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省、市先后颁布的一系列文件精神,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先后实行了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改过去的档案工资制为效益工资制。1996年,县国有粮食30家企业全面推行效益工资制。湘政办发[1998]26号文件明确规定:“对停产、半停产和效益不佳的企业,可以实行内部轮流歇岗制度,歇岗的时限和歇岗期间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定,但生活费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当时,我县国有粮食企业大多处于停产、半停产和效益不佳的状态,2003年全系统上岗人员649人,歇岗人员691人。企业给歇岗人员发放每月190元生活费是有政策依据的(我县当时最低生活费标准为每月130元,2002年上调到150元)。“按哪年档案工资标准计算补偿费”这一要求前面已作了说明。

    六、关于要求“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必须按政策规定的档案工资标准,重新补缴审定发放”的问题。这一诉求反映了退休人员“按政策缴足社保和医保费,审定发放养老保险费”的要求。《实施办法》规定:离退休人员按常政办发[2003]12号文件精神移交市社劳保险处管理,由市社保处按月发放养老金。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也是严格按常政办发〔2000〕31号文件规定,人平一次性缴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互助费6840元,整体清偿进保的,也不存在重新补缴的问题。

    七、关于要求“按有关政策对二层骨干任职期间生活补贴和职务补贴,正职任期连续15年以上者,享受事业编待遇”的问题。这一诉求反映的是原国有粮食企业骨干及正职的要求。我县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严格按照安办通[2001]40号文件精神和《实施办法》操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国有粮食企业各单位正职返聘为国有资产管理员,享受相关经济待遇。

来源:安乡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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